报社主任涉贪污42万元获刑十年

  报社中层涉贪污42万受审

  私自截留广告费一审获刑十年不服上诉今日二审辩称自己与报社为版面"承包关系"

  因将他人给予报社刊登"软文广告"的42.5万元钱据为己有,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原消费日报社总编室主任顾某有期徒刑十年。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顾某坚持认为一审法庭没有查清顾某与报社的承包关系。

  今日庭审被告人坚持"承包关系"

  顾某表示,在2004年,消费日报报社与采编人员均有签订版面承包合同。在此期间,消费日报还有10几个类似这样的承包关系。

  在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过程中,被告诉称消费日报一直存在版面费等收入可以跨年度上缴的"潜规则"。其在2013年底未向报社上缴广告收入费符合报社"潜规则"。并且消费日报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

  本案北京市二中院采用对外公开直播的庭审方式。经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播放了辩护律师与消费日报原经营办主任吴某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消费日报在2000期间确实存在报社与采编人员的承包关系。

  案情报社处级干部涉贪污罪被抓

  39岁的顾某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年初至被抓,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正处级),2013年1月至被抓,兼任总编室主任。因涉嫌贪污罪,顾某于2014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顾某称,专题部负责消费日报每周一、周二、周三报纸的第三版,包括四个板块,分别是休闲、商情、汽车、理财。

  报社核算给顾某的量化考核指标是30万元,即顾某负责报社专题部后每年需向单位交30万元。顾某说,他的量化考核指标通过三部分来完成,即硬广告收入、理事会赞助和行业定向宣传费(就是通常所说的软文广告收入)。

  按照单位规定,只要完成了指标任务,报社会根据超过部分28%的比例给顾某提成。顾某说,这个提成费用叫做组稿费,包括了其拉软文广告产生的交通费、餐费以及给客户的回扣等。

  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隋某夫妇,双方进行了软文广告合作。每次都是隋某夫妇将联系的软文广告类信息发给顾某,顾某再将这些信息发到报纸板块上,然后隋某夫妇向社里支付相应的费用。

  2012年顾某实收隋某给的版面费15万元。2013年,顾某共收隋某给的版面费22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汇入了顾某的银行卡。

  2013年年底顾某将其中的20万元买了招商银行的基金,其余的都用来补贴家用。

  辩称自称和报社是"承包关系"

  在一审中,顾某辩称,自己与消费日报社之间是承包关系,隋某给他的钱有一部分是其帮助改稿的稿费,剩余的部分也是其经营收入,与消费日报社无关。

  顾某的辩护人表示,顾某在报社聘任的处级职务,只是报社的内部工作岗位,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国家人事或干部任免,不能由此认定顾某是国家工作人员;消费日报社与顾某之间,实质上形成了报社内部的经济承包关系;顾某以个人账户收取版面费,是沿袭这一领域的行规,其个人控制并使用该笔款项,是基于对承包关系下,完成上交报社指标任务后,超出部分自己有权使用的认识,不能认定为犯罪。

  证言报社称是工作量化非承包

  隋某在证言中称,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顾某,最初的合作不是很频繁,偶尔发一两篇稿子,稿费约两三千元。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顾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到总编室工作了,手里有三个版面,问隋某是否能包一个版面,隋某同意了。

  2013年4月份,隋某又多承包了一个汽车版。从此之后,隋某给顾某每月打一次款。截至案发,一共给顾某汇款36笔,合计40多万元。

  隋某表示顾某让其"包版",其实就是每期顾某负责的版面会留给隋某固定的位置,刊发隋某提供的稿件。而隋某发的这些软文广告稿,都是为了宣传推广某种产品或服务,具体稿件的内容都是公关公司提供给隋某的。

  消费日报社社长吴某的证言显示,软广告具体负责人和报社之间不是一种承包关系。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报社首先对各专版制定出量化目标,要求具体负责人员对外进行联络去完成该任务,在完成任务后,扣除正常的税收再按比例进行相关的提成分配。

  这些提成由报社按财务制度审核后统一支出发放。"软广告"的收入必须由客户直接打到消费日报社的账户上,绝不允许直接打到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上。

  一审判决贪污罪名成立获刑十年

  丰台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顾某在担任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稿、审稿、用稿及收取软文广告收入的职务便利,将他人交给消费日报社的软文广告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关于"承包"关系的问题,经查可以证实顾某被任命为消费日报社专题部主任后负有完成报社分派的经营任务的义务,无论其是否完成任务指标均有相应的提成奖励,完不成任务指标则只会被撤职,并不要求其将未完成的数额以其个人收入弥补并足额上交。

  在顾某承担经营任务期间,消费日报社会为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均由消费日报社支付,而专题部的所有收入则应由消费日报社统一管理并重新分配。

  上述这些情况均不符合"承包"关系中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典型特征,故顾某及其辩护人有关其与消费日报社之间系承包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责令顾某退赔被害人单位消费日报社42.5万元。

  记者/洪雪实习生张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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