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或许也意识到了内外勾结的危害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黄牛”竟然像瘟疫一样肆虐成灾

也就是说,“黄牛”之所以猖獗,可能是因为他们很少被抓获并绳之以法当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或许有很多,比如,“黄牛”行动隐蔽不易发现,有关部门查处力度不够,某些铁路工作人员与“黄牛”合作等无疑,欲弄清是一种原因还是多种原因在起作用,需要深入“虎穴”,蹲点调查研究,而这对局外人而言,决非易事但无论如何,从“黄牛”手里要什么票有什么票这一点来看,倒卖车票似乎不是在“前台”进行交易的几个贩子所单独能为之事,而更像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商业网络和利益链条这个网络和链条如果没有铁路工作人员的“帮助”或者“合作”,很难维持,更别说猖獗泛滥了不少人都知道,找某些铁路东方早报上海书评部门工作的人员代买票,易如反掌人们不禁要问:火车票面前,为何不是人人平等?铁路职工们存在买票难的问题吗?

但这些措施能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相关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透明度是否高,以及责任的落实是否到位等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执法部门深入到铁路系统内部对从制票到出票再到售票的整个过程进行探查,并将卷入倒票合谋的内部责任人绳之以法当然,能否真正地将那些参与倒票和分红的幕后大佬们扳倒,也要看司法部门能否公正独立断案(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年一度的春运已经于1月11日拉开帷幕一方面,无数归乡心切的人们正在为买不到回家的火车票而发愁;另一方面,总有神通广大的“黄牛”手里攥着一叠紧缺线路的火车票低声地问着成都天府广场地图焦虑的旅客:“要火车票吗?”人们在愤怒的同时有一大堆的疑惑:“黄牛”们是如何搞到火车票的?他们倒卖车票难道不受法律制裁吗?“黄牛”为何猖獗泛滥、屡禁不止?

按理,这样的处罚应该能震慑倒卖车票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说,现行法律对“黄牛”们的处罚太轻,最多就是判刑三年,只有更加严厉的处罚才能震慑他们这种说法或许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多重的处罚才能震慑住“黄牛”们呀?难道要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若果真如此,那么,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处罚呢?尽管定罪量刑需要考虑人们的感受和观念,但它毕竟是一门技术和学问,不能不考虑法理和逻辑否则的话,可能会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导致典重刑滥况且,即使加重对倒卖车票福建东南早报数字报行为的处罚,也不一定能够有效地遏制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为“黄牛”的泛滥可能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一个执法问题

如果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和担忧“黄牛”泛滥幕后存在着“内外勾结”问题可以说,不解决“内”的问题,“外”的问题很难甚至无法解决,因为“内”的问题是源头,只有堵住了源头,才能阻止它扩散铁路部门或许也意识到了“内外勾结”的危害,前不久出台了四项防范措施,包括要求售票员不准代卖代买车票,不准抢票占票,不准带现金手机上岗,不准售票桌内存放个人物品;规范退票标准和作业程序,对退票过程实施监管;加大对售票的监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售票人员调离岗位,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作者:王建勋

青岛早报数字报题看似简单,回答起来却并不容易可以肯定的是,倒卖车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倒卖车票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倒卖车票的行为情节严重,还要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什么算是“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成都香年广场酒店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可见,“黄牛”倒卖车票的行为,轻则应受治安处罚,重则应受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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